战胜国参加的情况下(苏联等国虽参加会议,但最后也拒绝签字),单独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和约,也是美国在战后托管冲绳的所谓“法律根据”。 “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利。”日本政府挟“旧金山和约”自重,妄称这个第三条的内容包括钓鱼岛在内,并在1972年3月8日公布了其“基本见解”。 日本外务省的“基本见解”,是想说明美国在战后占领冲绳(包括钓鱼岛)是根据国际条约,即“旧金山和约”进行的,所以是合法的。因此,美国后来根据“归还冲绳协定”将冲绳(包括钓鱼岛..wfg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