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规范; (三) 主体资产清晰,财务状况稳健,不存在重大债务纠纷; (四) 依法获得信托贷款项目的主体经营或建设资格; (五) 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公司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的信托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实收资本不低于12亿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 (二) 具有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并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 主要股东实力较强,资信状况良好; (四) 公司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 (二) 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wfgz